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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途中丢失,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物流报已发】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任婧律师  浏览量:4019

  案情介绍

   

  2009年9月28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托运了一台型号系37FS81C的康佳液晶电视(带底座),价值5550元,结果

 

收货人在收货时只收到电视底座,电视机单屏无法找到。因与物流公司多次交涉赔偿问题,均未达成协议,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

 

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其电视屏幕价值50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运输合同中已

 

明确约定,托运人如认为有加重自己责任或超出自己权利的,双方可重新约定,如无异议,请签字(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原告

 

已在此签字);其次,运输合同的货物保价与赔付部分约定,托运人自愿保价,货物未保价的,毁损、灭失后赔偿金额不超过货

 

物损毁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二倍,本案中,托运人自愿选择了货物不保价,且未事先声明货物价值、品牌、规格、型号。综上,双

 

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货物发生灭失,赔

 

偿金额理应以合同约定的二倍运费为限,故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科技公司120元。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

 

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物流合同的司法实践中,赔偿额的确定,首先坚持的是约

 

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为了避免争议

 

的发生,物流企业在充分发展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双方关系的基础,即业务合同,通过物流专业人员和法律专

 

家的合作,仔细起草适当的物流服务合同和分包合同,明确、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传递错误,包装、标识错

 

误,延迟交货,存货损失,迟延交付,错误交付,货物毁损灭失等导致的风险责任承担。物流公司在争议中承担的赔偿责任取决

 

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因此,合同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争议发生后物流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不保价情况下所发生的货物毁损,按照60元运费的二倍进行赔偿,科技公司

 

对此条款并未表示异议,并进行签字确认,可见此项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

 

有效的,而且科技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丢失的货物价值5000元,物流公司因此才减少了相应损失,由此可见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因此,本律师提醒,为避免纠纷,物流公司在实践中,不仅应重视合同的重要性,还应该认真填写运单上货物的详细资料,

 

包括货物价值、品牌、规格、型号(旧货物要求填写购买时间)等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再进行托运,避免诉讼中对托

 

运的标的物及价值发生争议,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任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