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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混凝土企业债权的追索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唐同斌  浏览量:3895

 

 

  企业在经营中对内对外发生的各种业务关系,在法律层面,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大多最终会归结为金钱给付性质

 

的广义债的法律关系。企业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依给付或被给付的地位不同,可以称之为债务或债权关系。由于篇幅所限,

 

本文仅讨论企业作为债权主体对其权利相对人主张债权的情形。这些以金钱给付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债权关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

 

主要法律关系。它们不仅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始终,而且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现实中,因债权关系导致企业兴衰的

 

事例并不鲜见,故企业均重视这种债权关系。作为混凝土行业的企业也是如此:在笔者执业过程中,接触到该行业的企业,很多

 

公司为债权问题所困扰,特别是在房地产行业因政策原因发展受到影响的大气候下,此类债权问题则更显突出。
   

 

  混凝土企业的债权,主要表现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企业提供商品混凝土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此种合同关系下因

 

供货产生的货款拖欠。此类债的关系有如下特点:一、系大型企业所欠的债务,债务人一般具有履行能力;二、有相对完备的合

 

同及相关资料,有较充足的证据;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合同前均有相当的了解或进行了必要的资信调查,双方的业务关系

 

往来密切,双方相互了解;四、债权的标的,因大多只剩下尾款,金额一般不太大,这一部分多为供应商的利润部分。据笔者了

 

解,这类企业债权在经济指数景气的情况下,并不会成为影响行业企业正常运转的主要因素,但作为企业的权益,以数额的积少

 

成多而言,还是会引起行业企业的注意乃至重视。
   

 

  对于此类债权,笔者在执业中,处理了很多与之具有相似特点的水处理环保设备行业的企业债权追索案件,全部得到解决。

 

主要原因是债务人多为大型企业,具有履行能力,一般在律师出面追索时会引起他们的重视,这些企业因嫌打官司麻烦,大约有

 

百分之六七十以上的机率与债权人达成调解,要回货款;如果不能要回货款,则向法院起诉,因其有履行能力,最终经过法律程

 

序均能解决债权问题。在处理此类事务中,作为债权人一方须注意如下要点:

 

  一、重视诉前证据的收集,与债务人多接触,形成诸如“对帐单”、“收货单”等直接证据,以减少诉讼的风险。

 

  二、要认识所欠债务数额并不太大,对双方来讲都可以妥善解决。

 

  三、重视诉前调解,委派专人与对方多沟通,掌握沟通技巧,以期在诉前解决债权问题。

 

  四、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一般人认为打官司费时费力,且会伤及合作感情。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常态。如果通过私力救济,比如“堵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解决,会引起一些不必要麻烦或后患。正是认识到以上四点,笔者

 

处理此类企业债权事务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实际上,其中绝大多数在诉前就解决了)。在笔者多年的执业中,此类当事人的

 

数量在大幅增长。
   

 

   混凝土企业所面对债务人的特点,债权的特征与笔者接触的上述事务具有相似性。在为这些企业服务过程中,我们还注意,

 

向当事人传授与对方沟通的方法和基本的法律知识,用律师的思维方式去影响他们。当他们再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不再手足无

 

措。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不少企业已经看到,国家的法律日臻完善,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在2008年4月1日实施后,法

 

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及公布,使企业债权的解决有了法律制度的保证。另外,由于此

 

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的审判速度较快,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执行也较容易。
   

 

   总而言之,混凝土行业的企业,在解决企业债权的问题时,应当考虑以上各点,让企业债权在良性的轨道上得到控制,让我

 

们的思维回归法律上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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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唐同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