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关键词:
第三人诈骗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劳动者艰难维权路。
案件代理律师:
冯宇律师 师凡律师
简要案件情况:
张天、赵云、孙海、李雪四人合伙经营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各占煤矿份额25%,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该煤矿挂靠
在阳光公司名下,并向阳光公司支付管理费用。煤矿聘请合伙人李冰为出纳,负责煤矿日常票据、金钱兑付。煤矿约定张天、
负责财务,李雪负责总体事务的管理。煤矿对外承接业务等使用阳光公司名义,因李冰的工作之一是与阳光公司票据往来,阳
光公司对于煤矿聘请李冰为出纳的事情也十分清楚。
2014年3月,李冰在为煤矿处置一张1000万元面值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于2015年6月到期)时,因该承兑汇票本身存
在瑕疵,没有上一手的背书且煤矿不具有办理银行贴现的资格,李冰即依据煤矿一贯处置方式,寻找第三人刘金办理民间承兑,
俗称“倒票”,由刘金收取60万元佣金办理承兑汇票套现,刘金向李冰出具了承兑汇票的收条。几经周折,2014年5月,刘金
向李冰交付了一张500万元银行现金支票,后经证实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无法兑付。李冰紧急向刘金追索,无果。2014年8月,
刘金因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涉案金额包括了上述该1000万元面值承兑汇票价值。
2015年4月,刘金诈骗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刘金诈骗罪名成立,处以无期徒刑。
2015年8月,煤矿的合伙人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李冰,要求李冰向煤矿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认为李冰采取“倒票”的
方式处置承兑汇票,属于违规操作,作为煤矿出纳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7年2月,刘金诈骗案,经人民法院执行局追缴脏款,追缴回款分配给受害人煤矿3555494元,余款继续追缴。
律师认为:
1、李冰作为劳动者,其承担责任应在其适当的范围内,不能因行为方式的不当,而承担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人对操作
不当的行为持默认的态度,行为风险应由合伙人承担。
2、李冰没有参与刘金的诈骗活动,没有从中受益,刘金诈骗的责任后果应由刘金承担,煤矿合伙人已经通过刑事案件
追缴对其损失进行处置。
先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
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
节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
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
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
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警示语录:
1、作为劳动者,要注意自己的职业风险,公司、合伙下达的指示最好存有书面备案,以防止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本案中
就因证据收集问题,导致劳动者在原审一审中承担千万元追索。
2、即使有书面备案的指示行为,劳动者应谨慎分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论律师的重要性,本案中,代理律师冯宇律师、师凡律师 几经周折调取各方面证据,制作多次谈话笔录,积极寻找类
似判例提供给法庭,设立案件专题讨论组、专家会谈等,终于在原二审及发回重审中赢得诉讼,避免一场劳动者的灾难。
注:以上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部分案情进行简化。
冯宇、师凡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