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相关资讯>学术研究学术研究
榆林产妇坠楼法律责任剖析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白妮  浏览量:7439

 

 

  2017年8月31日,孕妇马某某顺产时因疼痛难忍,最后以跳楼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马某某的选择作为旁人我们无从评价,

 

作为法律人我更不该拿她作为谈资,但是事后引发的系列法律责任却值得我们法律人深究!

 

 

  是医院的责任还是当事人家人的责任?

 

 

  马某某的死亡使医院和家人陷入一场口水战,网络中更是众说风云,更多的网友是在抨击家人的残忍和无情,再此我不做任

 

何评价。但是,到底谁才是始作俑者且等事情水落石出。作为法律人我想告诉大家真正的凶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假设马某某丈夫所言属实,屡次要求医院剖腹产,医院都拒绝,那么医院该不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

 

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院,救死扶伤之地,怎能因为害怕医闹,以马某某未撤回其对丈夫的授权为由而枉顾当事人的权利和性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在这个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那么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承担赔偿责任。

 

  

  二、假设医院所言属实,马某某丈夫多次拒绝医生剖腹产的建议,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网友多次提到:“没有生孩子,你永远不知道自己嫁的是人还是狗”,事实未清,“渣男”形象已经深入人心,这个所谓无

 

情、狠辣的丈夫拒绝剖腹产导致其妻子跳楼自杀是否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呢?

 

  马某某死亡和其丈夫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多次拒绝医生建议)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医疗事故中,家属是否积极配

 

合医院进行诊疗也很难证明,也就是说在法律角度根本无法追究马某某丈夫的责任!徐晓在《半生为人》层写到:“一个人为另

 

一个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做得多,还是做得少,都是极其自然的。世上没有一杆称得出感情斤两的秤。法律、舆论、海

 

誓山盟,规定不了,也阻止不了,为谁或者不为谁,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做得多还是做得少,那杆秤在心里,它的砝码始终只

 

可能在心里”。我们无法左右马某某丈夫的行为,更无法挽回马某某的生命,如果真如医院所言,我们也只能从道德角度去批判

 

他!

 

 

 

 

  律师寄语:世间的人要对法律负责任;修行的人要对因果负责任。

 

       愿早日真相大白,还逝者一个公道,还受冤的人一个公道!

 

 

  本文著作权归白妮律师享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白妮律师